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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左岸牡丹園社區財務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遠雄左岸牡丹園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財務收支管理辦法,依據本社區住戶管理規約第四章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社區財務管理的目的,為有效運用公共管理費,支援社區推動各項服務管理工作,維持整體運作,確保生活品質。

第三條

本社區財務管理應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各項財務收支事項。相關財務報表,應公開並定期公告,昭信全體住戶,促進全體住戶對本社區財務狀況的瞭解。

第二章 相關委員之執掌

第一條

本社區財務管理,由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授權財務委員負責。

第二條

財務委員掌理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管理費)、停車場清潔費及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第三條

財務委員之選任、任期依本社區規約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物業公司財務秘書於次月的第一週,應向管委會提出上個月的財務報表(現金流量表,需另標記:預收款、應付款、提撥基金),說明社區財務狀況、掌理資金效益等事項,以使管委會瞭解,並請財務委員、管委會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核實簽章。

第五條

財務委員與管委會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為本社區財務收支主要具名人,包括出具財務簽章及代表本社區對外締約等事務。

第六條

財務委員如果超過一個月不能執行職務,必須主動請辭財務委員ㄧ職,並即時改選新財務委員接任之。

第七條

財務委員在任期中,如有涉及財務糾紛之情事,不論糾紛是否已解決,均可經管委會決議暫停行使職權。

第八條

財務委員有接受本社區稽核人員查帳、帳務處理的善意建議與糾正之義務。

第九條

本社區稽核人員由管委會監察委員擔任之。

第三章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第一條

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除由起造人依法提撥公共基金外,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

第二條

管理費之收繳

  1. 管理費之分擔基準: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建物登記總面積(不含停車位面積)計算,各區分所有權坪數(含共用部分)每坪每月新台幣100元整;汽車停車位每位每月新台幣500元整;
  2. 管理費之收繳程序及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3. 管理費以足敷第四章第二條開支為原則。

第三條

每月管理費之結餘,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金額撥入公共基金。另以每月管理費總收入的2%提撥作為設備攤提費用,滿一年將撥入定存。

第四條

管理費積欠之處理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若在規定之日期內未繳清當月應繳之管理費用,則當月不核發公設使用點數;如已逾二期(即二個收費期別),物管以電話通知和貼身助理通知,並記錄通知時間,並公告通知,若逾二期者為租屋住戶,則同時通知所有權人,社區轉向所有權人收款,由所有權人自行對租屋者;逾三期以上(即三個收費期別),除再以電話向所有權人催收外並發存證信函。

第五條

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使用收益,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撥入為公共基金保管運用。

第六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

第四章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第一條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公共基金與管理費應分別設專戶保管及運用。

第二條

管理費用途如下:

  1. 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2.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3. 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4. 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5. 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6. 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7. 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8. 舉辦社區之活動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費…等。
  9. 其它經社區採購程序管理辦法通過之採購。

第三條

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1. 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2. 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3.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4. 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第四條

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

前條第三款第三目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其工程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第五條

約定專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使用償金繳交或給付

  1. 共用部分之約定專用者或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繳交或給付使用償金:

    1. 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已擁有停車空間持分者。
    2. 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訂有使用該一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之約定者。
    3. 登記機關之共同使用部分已載有專屬之停車空間持分面積者。
  2. 前項使用償金之金額及收入款之用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為之。

  3.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第一項使用償金之議案,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二款提案之限制。

第五章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第一條

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依當屆管理委員會之任期為準。

第二條

管理委員會製作之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應經經辦人、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和主任委員審核簽章。

第三條

收入、出納帳簿應包含項目及內容如下:

  1. 收入明細:發生日期、科目(含期別)、收入來源、金額。
  2. 支出明細:發生日期、科目(含期別)、用途、支出對象、金額。

第四條

財務報表應包含項目及內容如下:

  1. 現金流量表,需另標記:預收款、應付款、提撥基金。
  2. 所有財務要有前後金額、時間的延續性。同期(同月)的報表的期間要一致,期間結束日對應的預收款、應付款、提撥基金的記錄時間也要一致。
  3. 收入部分:表頭、期間、收入摘要、應收金額、實收金額、未收金額。
  4. 支出部分:表頭、期間、支出項目、金額。
  5. 收支狀況:前期結餘、總收入、總支出、結餘。
  6. 現金存款:公共基金銀行存款、管理費銀行存款、現金。

第五條

監察委員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提出監督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因本辦法相關规定產生法律上之疑義、糾紛或訴訟,優先以本社區所在地之行政或司法主管機關為準。

第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管委會另行補充之。

第三條

本辦法經管委會確認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