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修訂
遠雄左岸牡丹園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財務收支管理辦法,依據本社區住戶管理規約第四章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社區財務管理的目的,為有效運用公共管理費,支援社區推動各項服務管理工作,維持整體運作,確保生活品質。
本社區財務管理應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各項財務收支事項。相關財務報表,應公開並定期公告,昭信全體住戶,促進全體住戶對本社區財務狀況的瞭解。
本社區財務管理,由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授權財務委員負責。
財務委員掌理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管理費)、停車場清潔費及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財務委員之選任、任期依本社區規約相關規定辦理。
物業公司財務秘書於次月的第一週,應向管委會提出上個月的財務報表(現金流量表,需另標記:預收款、應付款、提撥基金),說明社區財務狀況、掌理資金效益等事項,以使管委會瞭解,並請財務委員、管委會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核實簽章。
財務委員與管委會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為本社區財務收支主要具名人,包括出具財務簽章及代表本社區對外締約等事務。
財務委員如果超過一個月不能執行職務,必須主動請辭財務委員ㄧ職,並即時改選新財務委員接任之。
財務委員在任期中,如有涉及財務糾紛之情事,不論糾紛是否已解決,均可經管委會決議暫停行使職權。
財務委員有接受本社區稽核人員查帳、帳務處理的善意建議與糾正之義務。
本社區稽核人員由管委會監察委員擔任之。
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除由起造人依法提撥公共基金外,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
管理費之收繳
每月管理費之結餘,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金額撥入公共基金。另以每月管理費總收入的2%提撥作為設備攤提費用,滿一年將撥入定存。
管理費積欠之處理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若在規定之日期內未繳清當月應繳之管理費用,則當月不核發公設使用點數;如已逾二期(即二個收費期別),物管以電話通知和貼身助理通知,並記錄通知時間,並公告通知,若逾二期者為租屋住戶,則同時通知所有權人,社區轉向所有權人收款,由所有權人自行對租屋者;逾三期以上(即三個收費期別),除再以電話向所有權人催收外並發存證信函。
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使用收益,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撥入為公共基金保管運用。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公共基金與管理費應分別設專戶保管及運用。
管理費用途如下:
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
前條第三款第三目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其工程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約定專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使用償金繳交或給付
共用部分之約定專用者或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繳交或給付使用償金:
前項使用償金之金額及收入款之用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為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第一項使用償金之議案,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二款提案之限制。
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依當屆管理委員會之任期為準。
管理委員會製作之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應經經辦人、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和主任委員審核簽章。
收入、出納帳簿應包含項目及內容如下:
財務報表應包含項目及內容如下:
監察委員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提出監督報告。
因本辦法相關规定產生法律上之疑義、糾紛或訴訟,優先以本社區所在地之行政或司法主管機關為準。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管委會另行補充之。
本辦法經管委會確認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